彭泽县工业企业“红黑榜”评定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工业企业建设工作,健全企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着力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加大诚信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事件的曝光力度。根据《彭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彭社信办字[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企业“红榜”: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无不良信息;
2.重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有切实可行的企业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建立有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明确有信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
3.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有较为完善的企业信用档案,在经营管理中积极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和使用信用产品;
4.积极参与诚信宣传活动,并向社会公开作出诚信承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榜”:
1.受到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委通报批评的;
2.在申请扶持政策和扶持资金、评优、评先、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资金和荣誉的;
3.没有按上级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
4.违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无线电通信管理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受到媒体点名批评或经查证群众实名举报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黑榜”的其他情形。
对列入“红榜”的企业,除表彰公示外,在申请扶持、资格认定、项目申报、企业贷款、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对列入“黑榜”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纳入企业监管重点对象,增加日常督导频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预警、约谈;限制申请扶持政策、扶持资金和参加评优、评先、评奖活动;视具体情况提请专业机构对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