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关于印发《青海省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01    来源:

  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省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失信约束合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能源局等20部门《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牵头,会同省网信办、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能源局等20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青海省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经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能源局等20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网信办、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就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详见附录)。

  (一)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的限制:

  1.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函告勘查开采登记机关,作为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2.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油作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3.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实施)

  4.对有关原油加工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或取消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或暂停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暂停成品油加工出口业务、暂停安排进口允许量或出口配额,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5.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6.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申请办理或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二)安全监管监察方面的惩戒措施:

  7.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8.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省安全监管局及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9.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

  10.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惩戒措施:

  11.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省质监局负责实施)

  12.对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法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省质监局负责实施)

  13.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负责实施)

  14.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西宁海关负责实施)

  15.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惩戒措施:

  16.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增加环保执法频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实施)

  (五)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17.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18.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省税务局负责实施)

  (六)其他方面惩戒措施:

  19.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0.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及青海省属地内重点新闻网站与中央新闻网站青海频道等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1.依照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省公安厅负责实施)

  22.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3.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

  24.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5.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6.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7.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西宁海关负责实施)

  28.在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西宁海关、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29.在日常监管中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重点关注。(青海证监局负责实施)

  30.在日常监管中对股票发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重点关注。(青海证监局负责实施)

  31.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青海证监局负责实施)

  32.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青海证监局负责实施)

  3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审批及变更证券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及变更期货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部分情形(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审批)的参考。(青海证监局负责实施)

  34.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青海证监局负责实施)

  3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36.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省文明办负责实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及时公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二)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及时将有关部门归集报送的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三)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或其他合理方式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以便共享。

  (四)惩戒措施涉及地方事权的,应由签署部门和单位将“黑名单”推送给地方有关部门,地方部门按照本备忘录内容实施联合惩戒。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一)惩戒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别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以便联合惩戒参与单位共享使用,并相应调整所使用的措施。

  (二)惩戒核实。省各有关部门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时,对责任主体实提出异议申请或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开展信息核实工作,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惩戒措施。

  (三)惩戒解除。失信主体相关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应从“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等公示窗口撤下,相关失信记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予以后台保存。若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视情可以不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以便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停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或完善相关领域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要求本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为准。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有关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